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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創知識產權代理第“18574144”號商標駁回復審-勝訴
首創知識產權收到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發的《關于第18574144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四川譯萱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委托由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
限公司辦理第39類第18574144號‘’商標(以下簡稱駁回商標)駁回復審獲得勝訴。
本案的難點在于論述駁回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駁回商標與天津空港華宇航空貨運站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39類第17064474號‘’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近似”為由,部分駁回了申請人在第39類服務項上的注冊申請。
首創為此進行了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答復:
一、申請商標是根據申請人的企業字號獨創設計產生,具有獨特的創意來源和內涵,與引證商標在創意來源及內涵上具有較大差別,不構成近似商標
在設計申請商標時,申請人為將“極速送達、安全送達”深耕于企業文化之中,并將企業名稱與快速的元素結合,特意選擇鳥類中擅長飛行的燕子作為設計要素,將企業字號的首字母“YX”藝術設計而成,以此借喻能像燕子一樣用高速的飛行將貨物送到消費者手中,滿足消費者即買即用的心愿。
申請人根據企業字號以及企業文化獨創設計而成,具有豐富的內涵與較強的顯著性,與引證商標在創意來源及表達內涵上完全不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圖元素、整體外觀以及表達含義方面均有較大差別,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第三部分關于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 | 引證商標 |
(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圖元素上明顯不同,二者不構成近似
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識別力為標準,可以明顯的看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圖元素上有較大差別。
①從“”與“”的對比可以看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對細節的刻畫上存在較大差異。
②從“”與“”的對比可以看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對細節的刻畫上存在較大差異。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整體外觀上明顯不同,二者不構成近似。
(三)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表達含義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二者不構成近似商標。
綜上三點所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圖要素、整體外觀以及表達含義,即“形、義和整體外觀”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區別,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即使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也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因此,兩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懇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評審并作出對申請商標通過初審并公告的決定。
三、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消費群體、運送成本以及店面分布方面有重大不同,相關公眾能輕易將二者區分,不構成《商標法》所述近似商標。
四、根據商標的使用慣例,圖形商標一般會與企業字號或中文商標組合使用,相關公眾從漢字便能輕易區分服務來源,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
申請商標系申請人根據自身企業字號以及企業文化獨創設計而成,在創意來源上與引證商標具有明顯區別。另外,不管是在構圖元素、整體外觀以及表達含義還是服務方式、消費群體等方面均有較大差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并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述的近似商標。
此次駁回復審的勝訴,體現了首創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案件的豐富代理經驗和扎實的商標法律專業基礎。首創專注于知識產權疑難案件,將進一步為客戶的知識產權保駕護航,站在客戶的每一個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客戶知識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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