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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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成都智盈創訊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70594951號“AOPXO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外文“AOPXON”及圖構成,與駁回決定中 引證的第35178758號圖形商標、第46336605號圖形商標、第21201521號 “CER POWER”商標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較大差異,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
徐魯寅
張玲
張蕾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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