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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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一:呂非凡
被異議人二:張坤朋
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稱“異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分別對呂非凡(以下稱“被異議人一”)和張坤朋(以下稱“被異議人二”)申請注冊的第55918203號“蘅昌燒”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1”)和第55226219號“衡內昌控”(以下稱“被異議商標2”)提出異議。
異議人的主要異議理由:
一、引證商標是異議人依據行業背景和企業文化設計并申請注冊的,具有較強的顯著特征和易于識別性。異議人對其享有不可爭辯的在先權利。
二、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同使用極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其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三、被異議人申請被異議商標明顯具有惡意,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三十條前半句及第四十四條相關規定,理應不予核準注冊。
四、如果被異議商標被核準注冊,極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質量、產地產生誤認,甚至造成不良影響,其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之規定。
首創團隊經過研究分析認為:
綜上所述,異議人“衡昌”商標經過多年的宣傳推廣,已具有鮮明的顯著性和廣泛的認知度,深受廣大消費者的信任和青睞,應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的故意并且會對異議人擁有的“衡昌”商標品牌價值造成貶損。
如果被異議商標被核準注冊,不僅達不到商標所應起到的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提高商品或服務質量的作用,而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更重要的是將進一步加劇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對異議人這樣誠實經營的企業構成損害。據此,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異議人請求貴局充分考慮以上事實和理由,根據我國《商標法》等規定,依法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結果: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被異議商標1“蘅昌燒”指定使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 ;白蘭地;黃酒;朗姆酒;白酒;燒酒;雞尾酒;開胃酒;威士忌;葡萄酒”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419024號、第52522044號 “衡昌”商標和第26295781號、第42465772號“衡昌燒坊”商標等核定使用于第33類“白酒;果酒(含酒精) ;開胃酒”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產工藝、銷售渠道、銷售場所等相近,屬于類似商品。
被異議商標2“衡內昌控"指定使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 ;雞尾酒;葡萄酒;烈酒(飲料) ;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白酒;燒酒;含水果酒精飲料;黃酒;米酒”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419024號、第52522044號“衡昌” 商標等核定使用于第33類“白酒;米酒;葡萄酒”等類似商品。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相近,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2“衡內昌控”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衡昌”,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55918203號“蘅昌燒”和第55226219號“衡內昌控”商標不予注冊。
經過首創的不懈努力,商標局最終裁定“蘅昌燒”和“衡內昌控”兩個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首創提醒您,商標異議申請是打擊他人搶注商標,維護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商標異議申請可打擊抄襲、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等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力途徑;商標異議申請也是消除障礙商標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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