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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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保定市徐水區蓮池商店
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稱“異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保定市徐水區蓮池商店(以下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的第55622928號“恒昌匠久”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
異議人的主要異議理由:
一、引證商標是異議人依據行業背景和企業文化設計并申請注冊的,具有較強的顯著特征和易于識別性。異議人對其享有不可爭辯的在先權利。
二、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同使用極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其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三、被異議人申請被異議商標明顯具有惡意,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三十條前半句及第四十四條相關規定,理應不予核準注冊。
首創團隊經過研究分析認為:
綜上所述,異議人“衡昌”商標經過多年的宣傳推廣,已具有鮮明的顯著性和廣泛的認知度,深受廣大消費者的信任和青睞,應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的故意并且會對異議人擁有的商標品牌價值造成貶損。
如果被異議商標被核準注冊,不僅達不到商標所應起到的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提高商品或服務質量的作用,而且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更重要的是將進一步加劇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對異議人這樣誠實經營的企業構成損害。據此,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異議人請求貴局充分考慮以上事實和理由,根據我國《商標法》等規定,依法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結果:
另經查,被異議人及其關聯企業及個人共申請商標700余件,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除“恒昌醬”系列商標外,被異議人未提供其他商標的實際使用或意圖使用證據。此外,被異議人在其在先注冊的多件含“恒昌”文字的商標被予以無效宣告后,又反復大量申請含“恒昌”文字的商標,難謂正當。因此,我局認為,被異議人及其關聯公司及個人的上述商標注冊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違背了《商標法》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55622928號“恒昌匠久”商標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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