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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創(chuàng)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業(yè)從事行業(yè)疑難案件(商標保證通過、專利加急授權、版權極速下證)等綜合性知識產權代理與咨詢的服務機構,根據(jù)各型客戶的具體需求,提供專業(yè)的整體解決方案。
異議人得力集團有限公司對廣州市佰德利實業(yè)有限公司刊登在第1632期《商標公告》第31079710號“得力熊”提出商標異議,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jù)《商標法》予以受理。
異議商標:31079710
引證商標一:6994748
引證商標二:17711687
引證商標三:25676352
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被異議商標“得力熊”指定使用服務為第18類“書包;旅行箱;背包;購物袋;手提包;旅行包;帆布背包;運動包;嬰兒背袋;護脊書包”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6994748號 “得力”商標、第17711687號“得力DELI”商標和第25676352號“得力DELI”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工具袋(空的);包;鑰匙包;帶輪購物袋;皮肩帶”等。雙方商標在呼叫、含義、文字構成、及整體外觀上區(qū)別顯著,并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6994749號“得力“商標、第3041540號“得力DELI及圖”商標和第1002412號“得力DELI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除家具外”的辦公必備品;文具;墨水;墨汁;印章;印油;筆;辦公或家庭用膠帶或粘合劑;辦公室用繪圖儀器”等。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呼叫、含義、文字構成及整體外觀上具有顯著差別,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銷售場所和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不屬于類似商品,并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中,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抄襲、摹仿其商標惡意搶注,并且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相關規(guī)定等異議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
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第31079710號“得力熊”商標準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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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創(chuàng)是一家專業(yè)從事國內外商標、專利、著作權、認證、項目申報及知識產權疑問案件(商標保證通過、專利加急授權、版權極速下證)等綜合性知識產權代理與咨詢的服務機構。首創(chuàng)一直秉承“客戶為本、專業(yè)為先”的經營理念為客戶提供高效、專業(yè)、快捷、優(yōu)質的專利、商標、著作權、認證、項目申報等一站式知識產權綜合服務。首創(chuàng)根據(jù)各型客戶的具體需求,提供專業(yè)的知識產權整體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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