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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對四川首創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刊登在第1615期(商標公告)第28805062號“云首創”商標提出異議,國家商標局予以受理,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首創知識產權團隊答辯如下:
一、 “首創”乃漢語固有詞匯,既非被答辯人獨創,也不能為其獨占,答辯人將其作為商標要素,系對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不侵犯被答辯人任何權益。
二、 根據相關法律及判例可見,商標制度所保護的乃商標區分和識別商標來源的功能,而非商標標識本身,任何人均無權對商標構成要素進行獨占。
三、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經營類別相差極遠,相關公眾不可能將二者相聯系,故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無論引證商標知名度多高,均與本案無關,被異議商標并不違反《商標法》的規定。
四、根據法理,任何權利都有邊界,即便引證商標被評定為馳名商標,其保護范圍也應當有限制,而不能漫無邊界的主張權利,被異議商標所涉服務與引證商標相差極遠,相關公眾根本不可能將二者聯系,不會損害引證商標指示功能的發揮,故被答辯人所述淡化乃無稽之談。
五、被異議商標與被答辯人企業字號既不相同也不類似,且二者行業懸殊巨大,鑒于企業字號權保護范圍限于同行企業,故被異議商標并不侵犯其企業字號權。
六、最高院相關司法判例已明確,特定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故不構成“不良影響”,被答辯人濫用權利,企圖妨害行政機關執法,懇請貴局對被答辯人的相關主張不予支持。
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被異議商標“云首創”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5類“知識產權咨詢;知識產權代理服務”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1659967號“首創”第“1342467”號“首創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2類“餐館;飯店;園藝”、第36類“資本投資;不動產投資”等服務上。雙方商標制定使用服務不類似,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指定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復制、摹仿其引證商標,侵犯其在先字號權證據不足。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并易產生不良影響等缺乏事實證據。
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第28805062號“云首創”商標準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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