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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30676號“協茂森老鐘家”商標準予注冊
異議人鐘長華委托沈陽冠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成都老鐘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刊登在第1604期(商標公告)第26030676號“協茂森老鐘家”商標提出異議,國家商標局予以受理,成都老鐘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
首創知識產權團隊答辯如下:
一、“老鐘家”來自于姓氏,因“鐘”姓在中國系大姓,“老鐘家”作為中國傳統的姓氏表達,屬于公共資源,任何人不能獨占而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答辯人初創者也姓“鐘”,故答辯人系根據傳統姓氏表達對“老鐘家”進行合理使用,并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二、 第30類商品項上無任何在先權利,且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據其第43類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根據國家商標分類注冊制度的初衷,答辯人在第30類商品項上注冊系爭商標無任何不當。
三、 被異議商標為“協茂森老鐘家”,如前所述,“老鐘家”乃“鐘”姓傳統表達形式,顯著性較弱,“協茂森”乃被異議商標的主體部分,即便被答辯人主張的事實成立,答辯人也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且被異議商標與“老鐘家”在讀音、含義及整體外觀上存在 較大差異,首創團隊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關于“商標近似”的判斷,被異議商標與“老鐘家”不構成近似商標,并不違反《商標法》的任何規定。 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被異議商標“協茂森老鐘家”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0類“咖啡;茶”等商品,異議人在先注冊第11829515號“老鐘家”商標第43類“餐館;自助餐館”等,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異議商標與被異議商標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及服務內容、服務對象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因此也不構成近視商標和混淆混誤。
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由首創知識產權代理商標,第26030676號“協茂森老鐘家”商標準予注冊。
此次異議答辯的成功,體現了首創團隊專注于知識產權疑難案件;站在客戶每一個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客戶知識產權問題;首創知識產權團隊與全球多個國家的大型企業、優秀律師事務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關系;首創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前后榮獲了《全國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服務、質量、信譽AAA級企業》等、榮譽資質;首創一直秉承“客戶為本、專業為先”的經營理念為客戶提供有關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一站式知識產權和項目申報等綜合解決方案,首創專注行業疑難案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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