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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在辦理自然人股權轉讓登記時要查驗完稅憑證的規定引起了熱議。
在首創專業團隊針對縣區級登記機關的隨機調查中,我們發現基層登記機關對這情況存在多種應對方式。
少數地方登記機關與稅務機關之間協商一致,在多年前就已經形成了順暢的合作機制,其中有的地方是地方政府做出了協調安排。
多數地方的登記機關對此事知曉,其中較大比例是等待上級通知才執行法律,較小的比例進行了積極主動的工作,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主動溝通協調,爭取落實相關工作。
但是,在協調工作中,多地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并不積極,同樣出現了稅務局不知道稅法條款或知道條款不知道如何操作等情況,為工作落實帶來了一定難度。
除了拒絕出具相關完稅憑證的,對實際納稅額為零的“零申報”不出具完稅憑證成為了多地稅務機關的共同選擇,這對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產生了很大影響,使企業生產經營也陷入了困境。
那么,“零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是否應當依法開具納稅記錄呢?
國家稅務總局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近期接到納稅人來電咨詢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納稅記錄有關問題,中心負責人回答了提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的解讀,零申報也在納稅記錄中連續記載,不論是否實際繳稅,都可以申請開具納稅記錄。
而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規定:
納稅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應稅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或根據稅法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不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以申請開具《納稅記錄》。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開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628號)中也明確規定:
各地稅務機關要做好調整后的《稅收完稅證明》網上開具工作。網上開具的式樣與辦稅服務廳開具的一致,加印電子形式的業務專用章。調整后的《稅收完稅證明》的開具內容、開具方式和管理辦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有了國家稅務總局的這些文件指導,希望各地稅務機關都能夠積極履行《個稅法》要求,履行相關義務。畢竟《個稅法》本來就是國家稅務總局參與起草,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其他部門配合稅收工作,基層稅務機關忙于減稅降費,而對新《個稅法》實施的消極應對并非一個明智的選擇。
信息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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