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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首創知識產權收到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發的《關于第21991170號“LUCK SHOE GARMENT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由首創知識產權代理的四川省大運水鞋業有限公司 第21991170號“LUCK SHOE GARMENT及圖”商標“(以下簡稱駁回商標)駁回復審獲得勝訴。
本案的難點在于論述駁回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由于駁回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近似程度較高,因此,其獲得初審的難度極大。首創知識產權代理在向商標申請人了解了駁回商標的詳細使用情況以后,認為此商標由于經過長期的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完全能和引證商標從市場的角度上予以區分,首創知識產權代理人就這一觀點在復審材料中予以了詳細的闡述,并收集了大量的證據加以佐證,使得商標評審委員會接受了首創的復審意見,對駁回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根據企業文化、行業特點,獨創設計的,具有顯著性和高度識別性,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理應予以初審公告。
《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復審理由從以下幾點出發:
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所獨創的,具有強烈的顯著性和可識別性,依法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4標識不近似,二者共同使用不會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未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近似,理應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三、申請商標如果不被核準注冊,將會給申請人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并抑制市場主體積極性,造成不良后果。
四、申請人申請“LUCK SHOE GARMENT及圖”商標是出于其申請人的品牌文化,品牌經營理念,保護申請人品牌的目的。
本案引證商標:
(1)從商標的構成要素來看: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構成要素存在本質的區別,相關公眾看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能夠憑借不同的構成要素將兩者區分開,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2)從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來看:
顯著部分在商標給人的整體印象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因此在判斷商標近似時應占有更大的權重。
可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不同,相關公眾在認讀時的要素不同。因此就顯著識別部分來看,兩者具有明顯的差異,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首創代理申請人在申請人收到駁回通知書的十五日內,依據《商標法》的相關法條向商評委提出了復審申請,并在依據《商標審查審理條例》中的相關條例,主要從識別度、具體含義、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在三個月內提交了補充理由以及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
☆商評委裁定:
經過【首創】律師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義、音、形等方面不近似的進一步闡述,最終商標評審委員會通過了申請人的復審。
結 語
本案中,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用在指定服務上具有強烈的顯著性,申請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形成穩定的市場秩序,其與引證商標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近似,依法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本案的勝訴,體現了首創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案件的豐富代理經驗和扎實的商標法律專業基礎。首創專注于知識產權疑難案件,將進一步為客戶的知識產權保駕護航,站在客戶的角度考慮每一個問題,解決客戶知識產權問題。
對于駁回復審,我們首創,一般在代理客戶的駁回復審案件時,都是聘請具有經驗的“老人”來針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的不同點,從義、音、形等方面做詳盡的比對,例證不同。商標是否被駁回,主要取決于商標是否近似,只要能證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區分性,那么通過駁回復審是沒問題的。誰的商標還沒點特色了,是吧?
有些朋友可能要說,我可以前期審查啊。首創在給客戶代理注冊時,在注冊前也是會進行全類別的檢索的,但是,有個【盲期】大家知道不?就是,在一個商標申請的形式審查階段,任你十八般武藝樣樣俱全,你也是搜不著它。形式審查最多三個月呢,你咋能保證在你提交申請前的三個月沒有相同近似的?
因此,最靠譜的還是駁回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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