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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衠昌陳”商標無效圖樣
案件概述
申請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方稱為首創)代理“衠昌陳”商標,于2023年08月04日對第55861847號“衠昌陳”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理由
案件證據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工商登記股權結構;“衡昌燒坊品牌故事、榮譽證明;“衡昌燒坊”近年獲得榮譽;開工儀式報道;酒會廣告宣傳及盛況報道;申請人“衡昌燒坊”系列商標信息注冊列表;申請人維權裁定;被申請人注冊商標列表;發布會報道;公益活動資料;相關活動報道;商標授權書;電商平臺銷售頁面、經銷合同、發票;品牌定位、設計合同及發票;參加展會資料;被申請人相關裁定書;其他有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平原德通商貿有限公司在商標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案件審理
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字號尚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故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三、爭議商標本身不會對我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故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之情形。
四、《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不正當手段”系指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本案中,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四百余件商“矛老大MAO LAO DA及圖”、“古小二”、“川標,其中“秀清郎”德坊”、“貴藝安”、“禧慶珍及圖”、“貴藝貴藜貴酒”等眾多商標與他人酒類品牌近似。被申請人在本案中未對其注冊爭議商標及其他商標的意圖及設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說明,亦未對商標使用情況進行答辯并予以舉證。
商標局認為,被申請人前述商標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主觀惡意,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該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由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之情形。
案件結果
另,鑒于商標局已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故對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條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評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如下:爭議第55861847號“衠昌陳”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案件啟示
首創團隊代理的案件往往充滿挑戰,無論是復雜的法律問題還是激烈的市場競爭,都要求他們必須全力以赴。在第55861847號“衠昌陳”商標案件的背后,是他們無數次的研究討論、資料搜集和策略調整。首創團隊在代理案件中所展現的不容易、負責和專業,不僅為他們贏得了案件,更贏得了客戶的信賴和社會的認可。他們是商標尊嚴的守護者,是公平正義的踐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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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相關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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