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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衡倡”商標無效圖樣
案件概述
申請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zhèn)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創(chuàng)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方稱為首創(chuàng))代理“周衡倡”商標,并于2023年9月26日對第59821110號“周衡倡”商標(以下稱爭議 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理由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0419024號“衡昌”商標、第52522044號“衡昌”商標、第59458148號“衡昌釀”商標、第59442809號“衡昌醉”商標、第42459458號“衡昌燒坊”商標、第42465772號“衡昌燒坊”商標、第42459480號“衡昌燒坊及圖”商標、第42459474號“衡昌燒坊”商標、第56201636號“衡昌老醬”商標、第56204981號“衡昌醬香”商標、第8654258號“衡昌酒房”商標、第13109635號“衡昌老酒館”商標、第14514303號“衡昌酒莊”商標、第12488293號“衡昌燒房”商標(以下稱 引證商標一至十四)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被申請人為個體商戶,名下目前申請商標為111件,類別均為第33類,商標名稱則完全不同,并且部分商標名稱明顯存在抄襲他人商標的主觀惡意,同時,申請人查詢到,被申請人近年出售第33類商標有19件,缺乏真實使用意圖,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還在第33類商品上大量申請注冊了其他抄襲模仿申請人及其他市場主體的商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同時,爭議商標維持注冊投入市場后極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造成市場混淆,損害不特定社會公眾利益,并助長“搭便車、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風氣,擾亂商標管理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環(huán)境,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案件證據
被申請人蔡行在商標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案件審理
1、爭議商標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14日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提出注冊申請,于2022年3月21日獲準注冊,專用權止于2032年3月20日,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二、五至十四均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或被初步審定,核定使用在第33類烈酒(飲料)、白酒等商品上,現均在專用權期限內,且均為本案申請人所有。
3、引證商標三、四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提出注冊申請,但在后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現處于專用權期限內,且為本案申請人所有。
4、被申請人在第33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一百余件商標,其中不乏摹仿他人在酒商品上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如“不糊涂釣臺”、“釣魚醉荷花”、“華中醉荷花”、“乾隆醉荷酒”、“圓桌黔”、“老特”等。
《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中,因此,根據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提交的證據及查明的事實,商標局對本案焦點問題歸納并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四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 十一條所指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此,商標局認為:爭議 商標“周衡倡”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四均包含顯著識別文字“衡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烈酒(飲料)、白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四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申請 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損害其字號權,商標局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字號尚未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會使相關公眾與申請人字號相聯(lián)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從而損害申請人的字號權。因此,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在先字號權的情形。
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對此,商標局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主要是指對社會公 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志。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并沒 有對中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四、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對此,商標局認為: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上的近似商標,該情形難謂巧合。且由商標局查明事實4可知,被申請人作為 自然人,在第33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一百余件商標,其中包括“不糊涂釣 臺”、“釣魚醉荷花”、“華中醉荷花”、“乾隆醉荷酒”、“圓桌黔”、 “老窖特”等多件與他人在先在酒商品上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加之,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8可知,被申請人名下多件商標在網站上售賣。被申請人未對上述商標的創(chuàng)作來源予以合理解釋,亦未提供其已實際使用或有意圖使用商標的證據。綜上,商標局認為,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不僅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之規(guī)定,商標局不予支持。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因無充分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商標局不予支持。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案件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第59821110號“周衡倡”予以無效宣告。
案件啟示
商標相關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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