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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倡美”無效圖樣
案件概述
申請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公司(下方稱為首創)代理“衡倡美”商標,首創并于2023年06月29日對第60024080號“衡倡美”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理由
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0419024號 “衡昌”商標、第52522044號“衡昌”商標、第59458148號“衡昌釀”商標、第59442809號“衡昌醉”商標、第42459458號“衡昌燒坊”商標、第56201636號“衡昌老醬”商標、第56204981號“衡昌醬香”商標、第8654258號“衡昌酒房”商標、第13109635號“衡昌老酒館”商標、第 14514303號“衡昌酒莊”商標、第12488293號“衡昌燒房”商標、第 42465772號“衡昌燒坊”商標、第42459480號“衡昌燒坊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三)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超出正常經營所需,不符合商業慣例,缺乏真實使用意圖。
三、 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
四、除本案外,被申請人還在第1/433類商品上大量申請注冊了其他抄襲摹仿申請人及其他市場主體的商標,進一步佐證了被申請人一貫的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主觀惡意。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標注冊之情形。同時,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造成市場混 淆,損害不特定社會公眾利益,并助長“搭便車、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風氣,擾亂商標管理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環境,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應當為法 律所禁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案件證據
首創團隊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電子形式):榮譽資料、媒體報道、申請人名下商標注冊信息、在先案例、產品銷售及廣告宣傳資料、百度搜索信息、被申請人具有惡意的證據等。商標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商標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案件審理
1、爭議商標“衡倡美”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22日申請注冊,并于2022年4月14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等商品上。
2、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爭議商標一、二、五至十三申請在先并已初步審定,引證商標三、四申請在先但尚未初步審定。諸引證商標均為申請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米酒等商品上。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二、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在先商號權,由于商標與商號的權利性質不同,在商業活動中發揮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爭議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爭議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并未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爭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申請人主張的在先商號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禁止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案件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第60024080號“衡倡美”予以無效宣告。
案件啟示
首創團隊深知,每一份委托都承載著客戶的信任與期待。因此,他們始終將“負責”二字銘記在心。在第60024080號“衡倡美”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代理過程中,首創團隊對嚴格審查細節,確保文件、證據都準確無誤。面對客戶的疑問和擔憂,首創團隊總是耐心解答,用心溝通,讓客戶感受到商標的溫度和團隊的關懷。首創團隊的負責,是對客戶承諾的忠實履行,是對商標尊嚴的堅定捍衛。 首創團隊贏得了客戶的信賴,也為知識產權保護事業貢獻了重要力量。首創團隊是商標權益的守護者,是商標品牌的捍衛者。守護商標,首創團隊為你而來!
商標相關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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