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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關于《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動態
管理辦法(試行)》制度印發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發揮專利快速預審服務支撐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規范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的管理工作,精準匹配預審資源,篩選高價值專利申請,提高預審服務效能,按照《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相關要求,在《成都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備案及專利代理機構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成都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備案主體管理規范,特制定本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成都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動態管理辦法(試行)
成都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成都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動態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發揮專利快速預審服務支撐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規范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的管理工作,精準匹配預審資源,篩選高價值專利申請,提高預審服務效能,更好服務創新主體高質量發展,促進知識產權領域誠信體系建設,按照《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相關要求,在《成都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備案主體備案及專利代理機構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成都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成都中心”)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備案主體管理規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中心對備案主體備案及其預審申請情況每季度開展復核工作,實施備案主體動態管理。根據備案主體在成都中心提交的案件質量、備案主體創新和保護水平、備案主體信用及經營狀態等因素,給予備案主體提醒、暫停專利預審服務或取消備案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三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1、提交專利保護范圍實質相同的專利預審申請三次,且三次申請均專利預審不合格;
2、每季度內提交5件及以上專利預審申請,其中因形式缺陷或實質性缺陷問題而導致專利預審不合格的預審申請占其已受理的專利預審申請的比例≥50%且<60%的;
3、在成都中心作出預審結論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申請;
4、在收到成都中心預審合格結論后,無正當理由長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申請;
5、在專利申請預審合格后,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符合要求的 XML(可擴展標記語言)格式專利申請文件;
6、未在專利申請日當日或次日內完成電子繳費和錄入申請號并向成都中心反饋專利申請相關信息,特殊情況已與預審員反饋、系統故障、不可抗力等導致延誤的除外;
7、未在《成都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承諾書(試行)》規定時限內答復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意見通知書。
第四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專利預審服務1個月:
1、因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已進行三次提醒,仍出現相關情形;
2、每季度內提交5件及以上專利預審申請,其中因形式缺陷或實質性缺陷問題而導致專利預審不合格的預審申請占其已受理的專利預審申請的比例≥60%的;
3、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暫停期滿后,備案主體可書面申請恢復專利預審服務。
第五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預審備案資格:
1、提交虛假材料獲取備案資格;
2、違反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局令第77號)有關規定,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標記有非正常申請案件的;
3、已暫停專利預審服務兩次,仍違反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管理規范事項的;
4、一年內提交10件及以上專利預審申請,其中因形式缺陷或實質性缺陷問題而導致專利預審不合格的預審申請占其已受理的專利預審申請的比例≥70%的;
5、經預審合格、進入快速審查通道后,多次違反《成都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須知(試行)》及《成都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服務承諾書(試行)》要求,導致專利快速審查無法順利進行的;
6、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后,一年內專利權轉讓≥5件且未報備或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7、經預審后授權的專利維持時間低于2年的;
8、從事非法知識產權運營,利用快速審查通道不當得利的情形;
9、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公布該備案主體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
10、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或其他違反國家知識產權局或保護中心規定的情況;
11、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
被取消備案資格的備案主體自取消備案資格之日起一年以上才可再申請備案。
因本條第一款第九項被取消備案資格的備案主體,再次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該被取消備案資格的備案主體自取消備案資格之日起三年以上才可再申請備案。
第六條 成都中心對違反專利預審服務備案主體管理規范事項的情形作出處理的,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相關備案主體。
附 則
第七條 本辦法由成都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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