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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業從事行業疑難案件(專利定制、商標定制、版權加急下證)等綜合性知識產權代理與咨詢的服務機構,根據各型客戶的具體需求,提供專業的整體解決方案。
一、基本案情概況
申請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
申請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下稱:首創知識產權)申請的第70637401號“衡昌燒坊·水晶鉆”商標提出駁回復審決定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二、復審意見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7951560號“水晶鉆”商標(以下稱 引證商標)已被商標局作出的《商標撤銷決定書》決定予以撤銷,該《決定書》已生效(詳見第1891期《商標公告》)。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被商標局予以撤銷,故其不再成為申請商標 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三、復審要旨
一般而言,復審決定所針對的權利要求、對比文件、法律理由等相對于駁回決定發生變化的,均屬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應在作出復審決定前發出“復審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給予其陳述意見和修改的機會,而不能直接變更理由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只有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才容許例外。
附圖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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