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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曹權信
異議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曹權信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標公告》第69614772號“衡暢燒坊”商標提 出異議,商標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商標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衡暢燒坊”指定使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葡萄酒; 烈酒(飲料)”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6295781號“衡昌燒坊” 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薄荷酒;果酒(含酒精);開胃酒”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 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及整體外觀 等方面相近,故雙方商標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導致消費 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侵犯其在先商號權,違反誠實信 用原則及《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局決定:第69614772號“衡暢燒坊”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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