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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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
吳楚漢:
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委托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28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吳楚漢第15534002號第30類“金衡昌”商標在“可可飲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經審查,商標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吳楚漢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其在2019年06月28日至2022年06月27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
吳楚漢在指定期限內未向商標局提交其使用第15534002號第30類“金衡昌”商標的證據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撤銷第15534002號第30類“金衡昌”商標,原第15534002號《商標注冊證》作廢,并予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吳楚漢如對商標局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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