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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年度獲評商標典型案件代理專家實戰解讀
一、案情簡介
異議人: 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被異議人: 胡志軍
指定使用商品: 第 43 類“餐廳;自助餐廳;飯店”等
異議人主要理由:第一, “柳州市”為我國地級市,被異議商標的申請 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第二,被異議商標包含 文字“柳洲”,與柳州呼叫相同,字形相近,且被異議人并非來源于該 地,被異議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造成產源誤認,違反了《商標法》 第十條第一 款第(七)項的相關規定;第三,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 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裁 定結果:經查,被異議商標包含文字“柳洲”,與柳州呼叫相同,字形 相近,且被異議人并非來源于該地, 被異議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造 成產源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相關規定, 第 48985169 號“柳洲妹”商標不予注冊。
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首先被異議商標“柳洲妹”是否與我國行 政區劃名稱“柳州市”構成對應關系,從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 款規定;其次被異議商標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產源產生誤認,違 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1. 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 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異議人主張被異議商標包含文字“柳洲”, 與柳州呼叫相同,字形相近,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柳州地名 ...... 國家知 識產權局認為:但被異議商標中的文字“柳洲”并非地級市名漢字“柳州”,故對于異議人上述理由商標局不予支持。
2. 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 “帶 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 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具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 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料、內容、重量、 數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的;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認的; 其他易導致公眾誤認的。
被異議商標包含文字“柳洲”,與柳州呼叫相同, 字形相近, “妹”字是人物輩分、性別的稱謂, 極易造成相關公眾理解為源自于柳州的姑娘提供 的餐飲服務,且被異議人并非來源于柳州本地, 是故,被異議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造成產源 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 項的相關規定。
二、代理思路
在本案,首先是發現,代理公司的積極發揮商標 保護預警監測作用,主動發現爭議商標;其次是 匯報,代理公司并未冒然維權,而是主動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并做詳細分析報告;再次是建 議,建議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構建“行政 + 服 務機構”的“大保護”格局,由代理公司公益為 維護地方區域公共品牌保駕護航。
最后是法律使用,圍繞爭議焦點結合法條站在市 場多維度的法理分析、解讀等突破,本案系爭商 標“柳洲妹”從含義上可以理解指向人物,本案的爭議焦點判斷系爭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應當 從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認知習慣及知識能 力出發,結合指定的餐飲服務,很容易使得相關 公眾理解為是“柳州”的姑娘開的餐飲服務,從 而欺騙公眾造成誤認,這一論述最終獲得國知局的采納和支持。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與民生相關的區域公共品牌因使用不當 導致的輿情事件頻發, “柳洲妹”雖系不為法律 所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行政區劃地名,但其作為 注冊商標使用后,因與“柳州”地名讀音相同、字形相近,放任其注冊,既有侵害保護消費者權 益同時又有可能因為維權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 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行政主管機構,積極主動作為本案的異議主體,一方面反映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于區域公共品牌保護擔當和積極,從商標確權根源著手維權,避免市場誤認發生,有效的防控權利行使邊界;另一方面對于日后類似地名的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考慮直接引 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予以駁回,對于地名的保護和類似案件都有極好借鑒意義。
四、辦案心得
涉及區域公共品牌或者地方地名,這些均屬于公 共資源。傳統的異議、無效宣告請求通常均是利 害關系人的提起,代理公司詳細分析雖然本案任 何人均可以作為申請主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異議,但是柳州市市場局作為申請主體,將極大地體現柳州市政府對區域公共品牌的關心與重視,同時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轉達這一信息,對于案件的裁定結果應該非常有利,最后結果確實也非常如愿。本案后續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裁定理由“柳洲妹”該爭議商標注冊人并非來源于柳州市,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造成產源誤認。那么,假如該案的申請人來自于柳州市,我們的異議是不是就難以成立?對于類似案件我們如何更有有效地防范發生,這是我們要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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