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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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成都簽王之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劉堰強
地址:河南省新鄭市八千鄉花園52號
申請人于2022年04月06日對第59509049號“佰簽王”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 “簽王之王”系申請人臆造創設的餐飲品牌, 具有較強顯著識別性。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3587145號“簽王之王”商標 (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3618213號“簽王令”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 二)、第23618366號“簽王之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4541723 號“簽之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 近似商標。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簽王之王”作為申請人的企業字號 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3、 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并違反誠實信用原 則。爭議商標的注冊極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造成市場混淆,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而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 (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 申請人近年來維權情況;
2、 申請人“簽王之王”品牌所獲榮譽;
3、 申請人提供的合作協議、廣告投放協議、發票及收據;
4、 申請人店面照片、產品包裝盒圖片等材料。
被申請人在商標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1年9月27日申請注冊,2022年3月14日獲 準注冊并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飯店等服務上。爭議商標專用權期限至
2032年3月13日止。
2、引證商標一至四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并分別核定使用在 第43類餐廳、餐館等服務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至四處于有效的專用權期限內,所有人為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商標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的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商標局將適用相應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本案爭議商標“佰簽王”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相比較,其在文字構成、含 義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飯店等服務與 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廳、餐館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在同 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標,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對我國政治、 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商標注冊,本案爭議商標不屬于此類情形。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商號權),從而違 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商標局認為,商標與商號權性質不同,在 商業活動中發揮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爭議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在先商 號權時,通常要求爭議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爭議 商標與申請人公司商號文字構成尚有差異,尚不足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易 導致相關公眾將之與申請人商號相混淆。因此,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在先商號權的主張,商標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鑒于商標局已經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予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 權益,故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局不再予以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 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
合議組成員:楊嘉卉 張 穎
王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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