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有限合伙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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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為共同目標,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所組成的企業。
| 由一定量的股東依法成立的,各股東共同出資,并以其所認出資額或出資比例對公司負責,而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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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數
| 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
| 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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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 不具法人資格
| 具有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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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基礎
| 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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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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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方式
| 合伙人共同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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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
| 《合伙企業法》沒有對合伙企業作出注冊資金的要求。
|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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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依據
| 主要受《合伙企業法》和《合伙協議》的約束。
| 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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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成立日期 |
| 《合伙企業法》并未對合伙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予以明確,原則上合伙企業事務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會議)。
|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 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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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
|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為決策機構。
| 設監事會或監事為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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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權利流轉
| 1、原則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均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可以繼承,有限合伙人資格一般可繼承,普通合伙人資格一般不能繼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協議中對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財產份額繼承及對外轉讓作出更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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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向其他經濟組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合伙企業等)投資,原則上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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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繳納要求
| 無需就企業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合伙人就個人從合伙企業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 需要就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還需要就個人從公司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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