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333099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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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衡昌燒坊釀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牛全利
委托代理人:歐一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2年12月07日對第59853610號“恒昌江山HENGCHANGJIANGSHAN”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0419024號“衡昌”商標、第52522044號“衡昌”商標、第13109635號“衡昌老酒館”商標、第42459480號“衡昌燒坊”商標、第42459474號“衡昌燒坊”商標、第26295781號“衡昌燒坊”商標、第42465772號“衡昌燒坊”商標、第55625300號“衡昌燒坊”商標、第42459458號“衡昌燒坊”商標、第14514303號“衡昌酒莊”商標、第12488293號“衡昌燒房”商標、第52536829號“衡昌酒房”商標、第56204981號“衡昌醬香”商標、第56406242號“衡昌一品燒坊”商標、第57639133號“衡昌向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五)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衡昌”在先商號權。被申請人具有惡意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惡意,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商標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影響。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工商登記信息;
2、“衡昌燒坊”品牌故事、榮譽證據;
3、申請人名下“衡昌”系列商標注冊明細;
4、申請人維權案例裁定書;
5、商標授權使用書;
6、“衡昌”在各大電商平臺銷售頁面、經銷合同及發票;
7、品牌設計合同及發票;
8、參展合同、發票及照片;
9、網絡媒體報道資料;
10、被申請人商標申請信息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爭議商標未侵犯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其營業執照等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6月11日申請注冊,2022年3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燒酒等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至十四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或已獲準注冊,或已獲得初步審定,引證商標十五申請日期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其初步審定公告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引證商標一至十五核定使用在第33類清酒、其A有人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引證商標均在專用權期限內,其所有人為本案申請人。
商標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系總則性規定,其精神已體現在其他具體條款中,商標局將依據其他具體條款進行審理。
—、爭議商標中顯著識別文字“恒昌江山”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五中“衡昌”相比較,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燒酒等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清酒、白酒、燒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關聯極為密切,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事人育標芎種關聯,進而產生混淆,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
二、商標與商號的權利性質不同,在商業活動中發揮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系爭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爭議商標“恒昌江山HENGCHANGJIANGSHAN”與申請人商號“衡昌”文字構成存在區別,故申請人的該項主張因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涉及的是宣告商標注冊無效的絕對事由,這些行為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對申請人的該項主張,商標局不予支持。
另,《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禁止的是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商標注冊,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亦不屬于此類情形。
此外,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四條所指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之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
合議組成員:劉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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